移民局新的身份调整备忘录:为什么移民局的判例法不符合现代法定框架?
2026 年 5 月 22 日 | 作者 迈克尔·哈里斯
USCIS 宣布 今天,它发布了 政策备忘录 该备忘录试图将调整身份重新定义为领事处理的特殊例外情况。该备忘录指出,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 条调整身份是 “一个自由裁量和行政宽限的问题”,是 “一种特殊的救济”,允许申请人通过美国驻外领事馆避免普通的移民签证程序。备忘录所附的公告进一步指出,在美国的非移民如果想要绿卡,一般必须返回国外申请,“特殊情况 ”除外。”
这一框架意义重大,因为身份调整不是一种管理上的便利或政策漏洞。它是国会设立的一个法定机制。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a)条)允许国土安全部部长调整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的身份:已接受检查并获准或假释进入美国;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有移民签证立即可用;可获准永久居留。该法规使用了自由裁量的语言,但也规定了在国内合法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
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调整身份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许多类别中,它是自由裁量的。问题是移民局是否可以利用这种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在其他方面合法居留并有资格提交 I-485 表的人作出不调整身份的一般推定。在这个问题上,备忘录的依据要薄弱得多。移民局所依据的判例法大多涉及处于递解或遣返程序中的申请人、有犯罪或欺诈问题的申请人、逾期居留或违反身份的申请人、在旧的递解令后寻求重新审理的申请人,或有关司法审查的案件。这些案例与现代申请人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现代申请人保持着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并根据国会明确规定的途径申请调整。.
备忘录的核心理论
备忘录的论点始于一个正确但不完整的前提。移民局强调,调整身份是自由裁量的,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应有利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备忘录引用了《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将调整身份描述为 “行政宽限 ”或 “特殊救济 ”的决定。”
备忘录随后从自由裁量权转向更广泛的政策主张。移民局指出,非移民和假释人员通常会在其入境或假释目的结束后离开美国。移民局的理由是,当这些人留在美国并寻求调整时,他们的行为可能有悖于国会的期望,特别是在可以办理领事手续的情况下。备忘录指示官员,在可以办理领事手续的情况下,他们应将调整视为特殊的酌情救济和行政宽限行为。.
这是关键之举。移民局不仅仅是说官员应该考虑欺诈、未经授权的就业、犯罪史或其他负面事实。移民局似乎在暗示,在可以进行领事处理的情况下,调整本身可能是不可取的。如果广泛适用,这将使调整框架从法定选择变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补救措施。.
法规并没有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调整
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并未规定只有在无法办理领事手续时才可批准调整。它没有要求申请人证明特殊情况。它也没有将是否可以办理领事手续作为一项法定限制。相反,当申请人满足法定要求并值得酌情考虑时,该条款授权进行调整。.
国会还在《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c)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c)条)中规定了调整的具体限制。这些禁令适用于船员、某些未经许可工作的申请人、未能保持合法身份的申请人、某些免签证入境者、某些 S 类非移民、非合法非移民身份的就业类申请人以及从事未经许可的就业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非移民签证条款的就业类申请人。备忘录引用了这一法律结构,包括第 245(c)(2)节 “受(k)分节的限制 ”这一重要短语。”
这一法定结构至关重要。国会知道如何限制调整。它确定了被禁止的申请人的具体类别以及这些禁止的具体例外情况。如果国会有意要求大多数申请人接受领事程序,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处于特殊情况,国会本可以这样说。但国会没有这样做。.
合法非移民身份事宜
备忘录的宽泛措辞在适用于保持合法非移民身份的申请人时尤其成问题。有效身份的人 H-1B, L-1, O-1, E-2, F-1, J-1, TN,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遵守了准入条件,只在获准时才工作,避免了虚假陈述,并且只在符合法规规定的资格后才提出调整申请。如果仅仅因为申请人提交了 I-485 表,就将其视为不利行为,将很难与《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 条相协调。.
这一点在双重目的类别中最为明显。移民法律法规早已承认,某些非移民在追求永久居留权的同时可以持有临时身份。H-1B 和 L-1 类别就是典型的例子。备忘录本身也承认,申请调整身份与保持双重目的非移民身份并不矛盾。这一承认削弱了非移民追求永久居留与合法临时身份本质上不一致的任何宽泛理论。.
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其他类别,尽管在事实方面有更多的细微差别。在 B-1/B-2 或 F-1 等非双重意图类别中,移民局可能会审查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或入境时是否歪曲了意图。这是合法的调查。但这不同于说所有临时非移民的调整申请都是可疑的。合法的非移民可能在入境后情况发生变化,有资格申请移民类别,并以法规允许的方式寻求调整。.
国会多次授权在普通而非特殊情况下进行调整
备忘录的宽泛理论也很难与国会颁布的许多具体调整条款相协调。调整不是一个单一的狭义例外。它是移民制度的核心部分。.
K-1 未婚(e)签证 这是最明显的例子之一。K-1 受益人进入美国后,在 90 天内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然后申请调整身份。移民和国籍法》第 214(d)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184(d)条)规定了未婚夫(妻)申请框架。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d)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d)条)限制 K 类移民的身份调整,要求通过与原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来调整身份。这一制度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国会将国内调整作为 K-1 入境和结婚后的正常下一步。提交 I-485 表格的 K-1 配偶并没有逃避法定程序。配偶是在完成这一程序。.
基于就业的调整也表明国会希望许多申请人在美国境内调整。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k)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k)条)允许许多申请人在美国境内调整。 EB-1, EB-2, EB-3,和 EB-5 申请人 尽管在有限的时间内存在未经授权的就业、未能保持身份或其他违反身份的情况,只要最后一次合法入境后的累计时间不超过法定时限,即可调整身份。第 245(k)条不是一个小的技术性规定。它是国会的一个判断,即某些基于就业的申请人尽管有有限的违规行为,仍应有资格获得调整。.
在《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之后,EB-5 投资者又多了一个理由。INA §245(n),8 U.S.C. §1255(n)规定,如果根据 INA §203(b)(5)批准 EB-5 申请可以立即获得签证,那么投资者的调整申请 “应被视为已正确提交”,无论该申请是与签证申请同时提交还是在签证申请之后提交。该措辞直接考虑了 EB-5 同时调整申请。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仍可审查可接纳性、资格和自由裁量权,但在国会明确规定同时提交 EB-5 调整申请是适当的情况下,移民局不应将其视为不利因素。.
其他类别也是如此。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c)条,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享有特殊待遇。VAWA 自行申请者、《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h)条规定的特殊移民青少年、《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l)条规定的 T 签证持有者、《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m)条规定的 U 签证持有者、《移民与国籍法》第 209(b)条规定的受庇护者以及《移民与国籍法》第 209(a)条规定的难民都有特定类别的调整框架。这些法定方案表明,国会多次将调整作为授予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一种慎重机制。.
移民局援引的案例并不支持对调整的一般推定。
备忘录依据的是一长串行政和联邦案例。这些案例包括 布拉斯事项, 塔纳汉事件, 陈诉福里, Jain 诉移民和归化局, 金诉米斯案, 帕特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马莫卡诉移民和归化局, Wing Ding Chan 诉移民归化局, 拉什塔巴迪诉移民和归化局, 豪威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Eide-Kahayon 诉移民和归化局, 李诉美国移民局, 以及其他案件。备忘录利用这些案例来支持这样的主张,即调整是酌情的、特殊的,并不是要取代领事处理。.
问题并不在于这些案例无关紧要。问题在于美国移民局似乎在超越事实地延伸这些案例。许多案件是在递解出境或遣返程序中出现的。许多案件涉及申请人有不良移民史、犯罪记录、先入为主的意图问题、未经授权的就业、欺诈问题或试图重开长期的终审程序。这些事实与保持身份并根据当前法定类别申请调整的合法非移民相去甚远。.
布拉斯事项 是该备忘录的核心权威。这是一个递解出境时代的案件,涉及移民法官的调整和在此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 塔纳汉事件 是联邦移民局另一个较早的决定,涉及调整资格和调整不应取代普通领事处理的原则。这些案例可能支持在事实证明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酌情审查,但它们并没有对合法申请人的调整作出法定推定。.
美国移民局援引的未公布的决定并没有增加多少内容。在 弗朗西斯科-贝尼特斯事项, 在 "美国移民 "案中,被告处于遣返程序中,并寻求根据第 245(i)条进行调整。尽管有长期居住、家庭关系、子女为美国公民、工作经历、参加教会活动和生活困难等有利条件,但由于被告有严重的酒驾史,包括最近被定罪,移民与难民局还是维持了酌情拒绝的决定。该案例支持了一个毫不起眼的主张,即反复的犯罪行为可以成为酌情拒绝的理由。该案并不支持不鼓励符合要求的合法非移民进行调整。.
在 鲁兹迪-克尔库蒂事项, 在 “S.H.E.案 ”中,答辩人在协议递解出境令下达近 24 年后寻求重新审理,部分原因是为了寻求调整。联邦移民局以不及时为由拒绝重审,认为没有公平的过期时间,认为没有表面证据表明有调整资格,因为没有签证可以立即获得,并发回重审,只要求指定一个遣送国,因为南斯拉夫已不复存在。特别救济 "的措辞出现在脚注中。这不是根据案情拒绝待决的 I-485 号申请,也不是对反对调整的广泛政策的有力支持。.
移民局引用的几个联邦案例也最好理解为不利事实或程序性案例。. Jain 诉移民和归化局 涉及作为非移民访问者入境后的先入为主的意图。. 金诉米斯案 该案涉及现代 EB-5 时代之前、1990 年基于就业的优先权制度和 2022 年《区域影响评估》之前的一个与投资者有关的调整案例。. 豪威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该决议草案涉及司法审查和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延长调整期限的问题。. Eide-Kahayon 诉移民和归化局 涉及重新开庭和不良移民史。. 帕特尔诉加兰案 是一个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涉及拒绝酌情救济所依据的事实调查结果的可审查性。这些案例可能有助于移民局捍卫自由裁量权和可审查性,但它们并没有回答移民局是否可以将合法使用调整作为一个负面因素。.
所引用的其他案例并非任何意义上的调整案例。. 库卡纳诉霍尔德 涉及对重新审理动议的司法审查。. 桑托斯-扎卡里亚诉加兰案 涉及用尽和索赔处理规则。. 马林事项 和 门德斯-莫拉莱斯案 这些案件都是自由裁量权救济平衡案件,而不是普通的 I-485 案件。. Castillo-Perez 案 和 美国诉 Francioso 在其他情况下,良好的道德品格也与此有关。这些权威意见支持关于自由裁量权、道德品质和可审查性的一般性主张。它们并不支持新的反对调整的法定倾向。.
因此,判例法支持的范围比备忘录所建议的要窄。移民局可以权衡负面事实,并在申请人不值得给予有利裁量时拒绝调整。这并不意味着合法申请人必须仅仅因为可以办理领事手续而证明情况特殊。.
危险在于自由裁量权成为新的资格规则
合法自由裁量权分析询问申请人的积极因素是否多于消极因素。该分析可包括家庭关系、就业历史、遵守移民法的情况、人道主义考虑、犯罪史、欺诈、未经授权的就业、以前违反移民法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移民局自己的备忘录指出,官员必须考虑整体情况,并以书面形式解释酌情拒绝的原因。.
如果移民局利用该备忘录制定一项准规则,规定除非申请人显示出特殊情况,否则应拒绝调整,则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将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个新的门槛要求。这也会与多个法律条款产生矛盾,包括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245(d)、245(k) 和 245(n)条。.
这种区别对诉讼很重要。如果移民局拒绝案件的原因是申请人有欺诈行为、从事了超出法定豁免范围的未经授权的工作、未能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保持身份或有严重的犯罪历史,那么该机构可能有一个可以辩护的自由裁量权基础。但是,如果移民局主要因为申请人选择调整而不是领事处理而拒绝案件,即使国会允许调整,那么根据《行政程序法》(5 U.S.C. §706),该拒绝可能会因违反法律或任意和反复无常而受到影响。.
对备忘录最有力的解读也是最狭隘的解读
如果从狭义上理解,该备忘录是最站得住脚的。根据这种理解,移民局是在提醒官员,在许多类别中,调整是酌情决定的,不利的事实很重要,拒绝必须解释为什么负面因素超过了积极的公平因素。这种做法符合法规和长期以来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该备忘录是最脆弱的。根据这种解读,移民局宣布,除非特殊情况证明有理由避免领事处理,否则一般情况下应拒绝调整。这种做法很难与法律条文和国会多次设立的调整途径相一致。.
美国移民局的公开声明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因为它指出,在美国的非移民如果想获得绿卡,“必须返回 ”国外申请,特殊情况除外。这一表述比《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 条更宽泛,也比备忘录中引用的许多案例更宽泛。它还有可能误导官员将调整视为不受欢迎的行为,即使国会明确授权这样做。.
对申请人的实际影响
申请人应假定自由裁量权审查可能会变得更加繁琐。调整申请应作为法律文件来准备,而不仅仅是表格。一份有说服力的申请材料应能证明合法入境或假释、保持身份、遵守工作许可、遵守纳税规定、没有欺诈或虚假陈述、家庭和社区关系、人道主义公平以及之前的签证申请、入境和后来的行为之间的一致性。.
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人应在相关情况下考虑《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k)条。EB-5 投资者应考虑《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n)条以及同时申请的法定授权。K-1 配偶应明确调整是 K-1 入境并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后的法定步骤。非双重意图类别的申请人应准备好向领事官员和边境官员解释时间、情况变化以及与之前声明的一致性。.
我们的目标不是接受移民局的前提,即每个调整申请人都必须证明有特殊情况。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记录,表明申请人有资格、可被接纳,并值得根据国会制定的法规给予有利的酌情处理。.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可在调整裁决中考虑不利事实。如果欺诈、犯罪行为、未经授权的就业、违反身份或其他负面因素超过了公平性,移民局可以拒绝调整。但是,备忘录笼统地认为调整通常是领事处理之外的一种特殊选择,这一点在适用于合法非移民和其他使用国会授权的调整途径的申请人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
移民局引用的判例法主要来自遣返程序、不利事实案件、重新审理案件和可复审案件。这些案例并不能证明,一个保持合法身份、遵守准入条件并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 节提出申请的人,仅仅因为也可以办理领事手续就应该受到冷落。在许多情况下,调整身份是酌情决定的,但它也是法定的。国会创立了它,限制了它,并一再将它保留在规定的类别中作为普通用途。.
下面的常见问题涉及该备忘录如何适用于特定类别,包括 K-1 未婚夫(妻)、直系亲属、EB-1、EB-2、EB-3、EB-5、F-1 学生、B-1/B-2 访客、假释和人道主义调整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