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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新的身份调整备忘录:为什么移民局的判例法不符合现代法定框架?

标有 I-485 和移民局备忘录的移民文件插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绿卡,象征身份调整审查。.

2026 年 5 月 22 日 | 作者 迈克尔·哈里斯

USCIS 宣布 今天,它发布了 政策备忘录 该备忘录试图将调整身份重新定义为领事处理的特殊例外情况。该备忘录指出,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 条调整身份是 “一个自由裁量和行政宽限的问题”,是 “一种特殊的救济”,允许申请人通过美国驻外领事馆避免普通的移民签证程序。备忘录所附的公告进一步指出,在美国的非移民如果想要绿卡,一般必须返回国外申请,“特殊情况 ”除外。”

这一框架意义重大,因为身份调整不是一种管理上的便利或政策漏洞。它是国会设立的一个法定机制。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a)条)允许国土安全部部长调整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的身份:已接受检查并获准或假释进入美国;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有移民签证立即可用;可获准永久居留。该法规使用了自由裁量的语言,但也规定了在国内合法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

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调整身份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许多类别中,它是自由裁量的。问题是移民局是否可以利用这种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在其他方面合法居留并有资格提交 I-485 表的人作出不调整身份的一般推定。在这个问题上,备忘录的依据要薄弱得多。移民局所依据的判例法大多涉及处于递解或遣返程序中的申请人、有犯罪或欺诈问题的申请人、逾期居留或违反身份的申请人、在旧的递解令后寻求重新审理的申请人,或有关司法审查的案件。这些案例与现代申请人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现代申请人保持着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并根据国会明确规定的途径申请调整。.

备忘录的核心理论

备忘录的论点始于一个正确但不完整的前提。移民局强调,调整身份是自由裁量的,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应有利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备忘录引用了《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将调整身份描述为 “行政宽限 ”或 “特殊救济 ”的决定。”

备忘录随后从自由裁量权转向更广泛的政策主张。移民局指出,非移民和假释人员通常会在其入境或假释目的结束后离开美国。移民局的理由是,当这些人留在美国并寻求调整时,他们的行为可能有悖于国会的期望,特别是在可以办理领事手续的情况下。备忘录指示官员,在可以办理领事手续的情况下,他们应将调整视为特殊的酌情救济和行政宽限行为。.

这是关键之举。移民局不仅仅是说官员应该考虑欺诈、未经授权的就业、犯罪史或其他负面事实。移民局似乎在暗示,在可以进行领事处理的情况下,调整本身可能是不可取的。如果广泛适用,这将使调整框架从法定选择变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补救措施。.

法规并没有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调整

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并未规定只有在无法办理领事手续时才可批准调整。它没有要求申请人证明特殊情况。它也没有将是否可以办理领事手续作为一项法定限制。相反,当申请人满足法定要求并值得酌情考虑时,该条款授权进行调整。.

国会还在《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c)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c)条)中规定了调整的具体限制。这些禁令适用于船员、某些未经许可工作的申请人、未能保持合法身份的申请人、某些免签证入境者、某些 S 类非移民、非合法非移民身份的就业类申请人以及从事未经许可的就业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非移民签证条款的就业类申请人。备忘录引用了这一法律结构,包括第 245(c)(2)节 “受(k)分节的限制 ”这一重要短语。”

这一法定结构至关重要。国会知道如何限制调整。它确定了被禁止的申请人的具体类别以及这些禁止的具体例外情况。如果国会有意要求大多数申请人接受领事程序,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处于特殊情况,国会本可以这样说。但国会没有这样做。.

合法非移民身份事宜

备忘录的宽泛措辞在适用于保持合法非移民身份的申请人时尤其成问题。有效身份的人 H-1B, L-1, O-1, E-2, F-1, J-1, TN,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遵守了准入条件,只在获准时才工作,避免了虚假陈述,并且只在符合法规规定的资格后才提出调整申请。如果仅仅因为申请人提交了 I-485 表,就将其视为不利行为,将很难与《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 条相协调。.

这一点在双重目的类别中最为明显。移民法律法规早已承认,某些非移民在追求永久居留权的同时可以持有临时身份。H-1B 和 L-1 类别就是典型的例子。备忘录本身也承认,申请调整身份与保持双重目的非移民身份并不矛盾。这一承认削弱了非移民追求永久居留与合法临时身份本质上不一致的任何宽泛理论。.

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其他类别,尽管在事实方面有更多的细微差别。在 B-1/B-2 或 F-1 等非双重意图类别中,移民局可能会审查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或入境时是否歪曲了意图。这是合法的调查。但这不同于说所有临时非移民的调整申请都是可疑的。合法的非移民可能在入境后情况发生变化,有资格申请移民类别,并以法规允许的方式寻求调整。.

国会多次授权在普通而非特殊情况下进行调整

备忘录的宽泛理论也很难与国会颁布的许多具体调整条款相协调。调整不是一个单一的狭义例外。它是移民制度的核心部分。.

K-1 未婚(e)签证 这是最明显的例子之一。K-1 受益人进入美国后,在 90 天内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然后申请调整身份。移民和国籍法》第 214(d)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184(d)条)规定了未婚夫(妻)申请框架。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d)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d)条)限制 K 类移民的身份调整,要求通过与原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来调整身份。这一制度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国会将国内调整作为 K-1 入境和结婚后的正常下一步。提交 I-485 表格的 K-1 配偶并没有逃避法定程序。配偶是在完成这一程序。.

基于就业的调整也表明国会希望许多申请人在美国境内调整。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k)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k)条)允许许多申请人在美国境内调整。 EB-1, EB-2, EB-3,和 EB-5 申请人 尽管在有限的时间内存在未经授权的就业、未能保持身份或其他违反身份的情况,只要最后一次合法入境后的累计时间不超过法定时限,即可调整身份。第 245(k)条不是一个小的技术性规定。它是国会的一个判断,即某些基于就业的申请人尽管有有限的违规行为,仍应有资格获得调整。.

在《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之后,EB-5 投资者又多了一个理由。INA §245(n),8 U.S.C. §1255(n)规定,如果根据 INA §203(b)(5)批准 EB-5 申请可以立即获得签证,那么投资者的调整申请 “应被视为已正确提交”,无论该申请是与签证申请同时提交还是在签证申请之后提交。该措辞直接考虑了 EB-5 同时调整申请。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仍可审查可接纳性、资格和自由裁量权,但在国会明确规定同时提交 EB-5 调整申请是适当的情况下,移民局不应将其视为不利因素。.

其他类别也是如此。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c)条,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享有特殊待遇。VAWA 自行申请者、《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h)条规定的特殊移民青少年、《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l)条规定的 T 签证持有者、《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m)条规定的 U 签证持有者、《移民与国籍法》第 209(b)条规定的受庇护者以及《移民与国籍法》第 209(a)条规定的难民都有特定类别的调整框架。这些法定方案表明,国会多次将调整作为授予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一种慎重机制。.

移民局援引的案例并不支持对调整的一般推定。

备忘录依据的是一长串行政和联邦案例。这些案例包括 布拉斯事项, 塔纳汉事件, 陈诉福里, Jain 诉移民和归化局, 金诉米斯案, 帕特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马莫卡诉移民和归化局, Wing Ding Chan 诉移民归化局, 拉什塔巴迪诉移民和归化局, 豪威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Eide-Kahayon 诉移民和归化局, 李诉美国移民局, 以及其他案件。备忘录利用这些案例来支持这样的主张,即调整是酌情的、特殊的,并不是要取代领事处理。.

问题并不在于这些案例无关紧要。问题在于美国移民局似乎在超越事实地延伸这些案例。许多案件是在递解出境或遣返程序中出现的。许多案件涉及申请人有不良移民史、犯罪记录、先入为主的意图问题、未经授权的就业、欺诈问题或试图重开长期的终审程序。这些事实与保持身份并根据当前法定类别申请调整的合法非移民相去甚远。.

布拉斯事项 是该备忘录的核心权威。这是一个递解出境时代的案件,涉及移民法官的调整和在此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 塔纳汉事件 是联邦移民局另一个较早的决定,涉及调整资格和调整不应取代普通领事处理的原则。这些案例可能支持在事实证明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酌情审查,但它们并没有对合法申请人的调整作出法定推定。.

美国移民局援引的未公布的决定并没有增加多少内容。在 弗朗西斯科-贝尼特斯事项, 在 "美国移民 "案中,被告处于遣返程序中,并寻求根据第 245(i)条进行调整。尽管有长期居住、家庭关系、子女为美国公民、工作经历、参加教会活动和生活困难等有利条件,但由于被告有严重的酒驾史,包括最近被定罪,移民与难民局还是维持了酌情拒绝的决定。该案例支持了一个毫不起眼的主张,即反复的犯罪行为可以成为酌情拒绝的理由。该案并不支持不鼓励符合要求的合法非移民进行调整。.

在 鲁兹迪-克尔库蒂事项, 在 “S.H.E.案 ”中,答辩人在协议递解出境令下达近 24 年后寻求重新审理,部分原因是为了寻求调整。联邦移民局以不及时为由拒绝重审,认为没有公平的过期时间,认为没有表面证据表明有调整资格,因为没有签证可以立即获得,并发回重审,只要求指定一个遣送国,因为南斯拉夫已不复存在。特别救济 "的措辞出现在脚注中。这不是根据案情拒绝待决的 I-485 号申请,也不是对反对调整的广泛政策的有力支持。.

移民局引用的几个联邦案例也最好理解为不利事实或程序性案例。. Jain 诉移民和归化局 涉及作为非移民访问者入境后的先入为主的意图。. 金诉米斯案 该案涉及现代 EB-5 时代之前、1990 年基于就业的优先权制度和 2022 年《区域影响评估》之前的一个与投资者有关的调整案例。. 豪威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该决议草案涉及司法审查和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延长调整期限的问题。. Eide-Kahayon 诉移民和归化局 涉及重新开庭和不良移民史。. 帕特尔诉加兰案 是一个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涉及拒绝酌情救济所依据的事实调查结果的可审查性。这些案例可能有助于移民局捍卫自由裁量权和可审查性,但它们并没有回答移民局是否可以将合法使用调整作为一个负面因素。.

所引用的其他案例并非任何意义上的调整案例。. 库卡纳诉霍尔德 涉及对重新审理动议的司法审查。. 桑托斯-扎卡里亚诉加兰案 涉及用尽和索赔处理规则。. 马林事项 和 门德斯-莫拉莱斯案 这些案件都是自由裁量权救济平衡案件,而不是普通的 I-485 案件。. Castillo-Perez 案 和 美国诉 Francioso 在其他情况下,良好的道德品格也与此有关。这些权威意见支持关于自由裁量权、道德品质和可审查性的一般性主张。它们并不支持新的反对调整的法定倾向。.

因此,判例法支持的范围比备忘录所建议的要窄。移民局可以权衡负面事实,并在申请人不值得给予有利裁量时拒绝调整。这并不意味着合法申请人必须仅仅因为可以办理领事手续而证明情况特殊。.

危险在于自由裁量权成为新的资格规则

合法自由裁量权分析询问申请人的积极因素是否多于消极因素。该分析可包括家庭关系、就业历史、遵守移民法的情况、人道主义考虑、犯罪史、欺诈、未经授权的就业、以前违反移民法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移民局自己的备忘录指出,官员必须考虑整体情况,并以书面形式解释酌情拒绝的原因。.

如果移民局利用该备忘录制定一项准规则,规定除非申请人显示出特殊情况,否则应拒绝调整,则会产生不同的问题。这将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个新的门槛要求。这也会与多个法律条款产生矛盾,包括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245(d)、245(k) 和 245(n)条。.

这种区别对诉讼很重要。如果移民局拒绝案件的原因是申请人有欺诈行为、从事了超出法定豁免范围的未经授权的工作、未能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保持身份或有严重的犯罪历史,那么该机构可能有一个可以辩护的自由裁量权基础。但是,如果移民局主要因为申请人选择调整而不是领事处理而拒绝案件,即使国会允许调整,那么根据《行政程序法》(5 U.S.C. §706),该拒绝可能会因违反法律或任意和反复无常而受到影响。.

对备忘录最有力的解读也是最狭隘的解读

如果从狭义上理解,该备忘录是最站得住脚的。根据这种理解,移民局是在提醒官员,在许多类别中,调整是酌情决定的,不利的事实很重要,拒绝必须解释为什么负面因素超过了积极的公平因素。这种做法符合法规和长期以来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该备忘录是最脆弱的。根据这种解读,移民局宣布,除非特殊情况证明有理由避免领事处理,否则一般情况下应拒绝调整。这种做法很难与法律条文和国会多次设立的调整途径相一致。.

美国移民局的公开声明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因为它指出,在美国的非移民如果想获得绿卡,“必须返回 ”国外申请,特殊情况除外。这一表述比《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 条更宽泛,也比备忘录中引用的许多案例更宽泛。它还有可能误导官员将调整视为不受欢迎的行为,即使国会明确授权这样做。.

对申请人的实际影响

申请人应假定自由裁量权审查可能会变得更加繁琐。调整申请应作为法律文件来准备,而不仅仅是表格。一份有说服力的申请材料应能证明合法入境或假释、保持身份、遵守工作许可、遵守纳税规定、没有欺诈或虚假陈述、家庭和社区关系、人道主义公平以及之前的签证申请、入境和后来的行为之间的一致性。.

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人应在相关情况下考虑《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k)条。EB-5 投资者应考虑《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n)条以及同时申请的法定授权。K-1 配偶应明确调整是 K-1 入境并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后的法定步骤。非双重意图类别的申请人应准备好向领事官员和边境官员解释时间、情况变化以及与之前声明的一致性。.

我们的目标不是接受移民局的前提,即每个调整申请人都必须证明有特殊情况。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记录,表明申请人有资格、可被接纳,并值得根据国会制定的法规给予有利的酌情处理。.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可在调整裁决中考虑不利事实。如果欺诈、犯罪行为、未经授权的就业、违反身份或其他负面因素超过了公平性,移民局可以拒绝调整。但是,备忘录笼统地认为调整通常是领事处理之外的一种特殊选择,这一点在适用于合法非移民和其他使用国会授权的调整途径的申请人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

移民局引用的判例法主要来自遣返程序、不利事实案件、重新审理案件和可复审案件。这些案例并不能证明,一个保持合法身份、遵守准入条件并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 节提出申请的人,仅仅因为也可以办理领事手续就应该受到冷落。在许多情况下,调整身份是酌情决定的,但它也是法定的。国会创立了它,限制了它,并一再将它保留在规定的类别中作为普通用途。.

下面的常见问题涉及该备忘录如何适用于特定类别,包括 K-1 未婚夫(妻)、直系亲属、EB-1、EB-2、EB-3、EB-5、F-1 学生、B-1/B-2 访客、假释和人道主义调整申请人。.

常见问题: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调整身份备忘录如何影响不同类型的案件

备忘录并没有废除《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即《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a)条,移民局不能通过政策备忘录取消身份调整。该法规仍然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这些申请人应接受检查并获准入境或假释,可被接纳,有移民签证可立即使用,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

该备忘录试图改变官员对自由裁量权的看法。移民局说,调整是一个自由裁量和行政宽限的问题,它可以被视为特殊救济,因为它允许申请人在不离开领事处理程序的情况下获得永久居留权。.

法律问题在于移民局的适用范围是狭义还是广义。狭义的适用将允许官员权衡欺诈、未经授权的就业、违反身份、犯罪史和其他不利事实。广义的应用会将合法提交 I-485 表本身视为不受欢迎,因为可以进行领事处理。这种宽泛的观点更容易受到影响。.

我们尚不清楚美国移民局将如何将该备忘录适用于在备忘录发布前已经待决的 I-485 申请。该备忘录似乎不包含延迟生效日期、不溯既往条款、过渡规则或针对发布前提交的调整申请的例外规定。.

这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的追溯性和依赖性问题。在备忘录发布之前递交 I-485 申请的申请人是根据递交申请时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框架递交申请的。一些申请人可能已经支付了大笔申请费,申请了就业授权和提前假释,做出了就业和旅行决定,在等待调整的基础上留在了美国,或依靠国会授权的申请机制,如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n)条(美国法典第 8 编第 1255(n)条)进行的 EB-5 同时申请。.

张诉美国, 327 F.3d 911(第九巡回法院,2003 年)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类比,特别是在 EB-5 的情况下。在 张, 在该案中,EB-5 投资者获得了 I-526 批准,作为有条件居民移居美国,然后在 I-829 阶段面临移民局后来的政策变化。第九巡回法院认为,移民局不能将 1998 年新的 EB-5 解释追溯适用于 I-526 申请已获批准的投资者。.

对于悬而未决的 I-485 申请,最好的说法不是移民局缺乏自由裁量权。更有力的论据是移民局必须根据法规和案件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移民局不应该仅仅因为有领事程序,就利用新公布的政策,将备忘录前的合法 I-485 申请视为不利因素。.

有可能是这样,但如果申请人遵守了身份规定并使用了国会授权的调整途径,其影响应该是有限的。该备忘录是根据非移民是临时入境的这一理念制定的,一般来说,他们会在入境目的结束后离境。.

对于仍然保持合法身份的申请人来说,这一理由最为薄弱。如果一个人没有逾期居留,没有未经许可工作,没有违反入境条款,也没有向领事官员或国土安全部官员歪曲意图,那么仅仅提交 I-485 表格就不应该被视为负面的自由裁量因素。.

H-1B 和 L-1 申请人对该备忘录的反应应该是最强烈的,因为这些是典型的双重意图类别。备忘录本身承认,申请调整与保持双重目的类别的非移民身份并不矛盾。.

这并不意味着自动批准。移民局仍可能审查全部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实际的负面因素。但是,如果 H-1B 或 L-1 申请人保持身份,只在授权范围内工作,并在获得移民签证后提出调整申请,移民局不应将其寻求永久居留的行为视为与 H-1B 或 L-1 身份不符。.

O 类、P 类和 E 类也有公认的双重意图或准双重意图待遇,这取决于类别和背景。备忘录中对双重意图的承认应有助于这些申请人维持其身份,且其行为与之前的陈述并无不符。.

特别是对于 E-2 投资者,分析可能对事实很敏感。移民局可能会仔细审查签证阶段的陈述、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申请人是否一直遵守 E 身份的规定。干净的合规记录应该是酌情陈述的核心。.

与 H-1B 或 L-1 申请人相比,F-1 学生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因为 F-1 与双重目的类别不同。移民局可能会审查学生入境后的行为是否符合 F-1 入学目的,包括全日制学习、仅授权就业、维持 SEVIS 身份以及如实陈述意图。.

不过,该备忘录不应成为 F-1 调整的绝对障碍。学生的计划在入境后可能会发生变化。学生以后可能会与美国公民结婚,成为就业申请的受益人,符合 EB-5 条件,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调整资格。.

根据备忘录,B-1/B-2 调整申请可能会受到最严格的审查。访问者身份是临时性的,通常与带着移民意图进入美国的身份不符。移民局可能会重点关注时间、在领事馆或入境口岸的声明、申请人是否有预先存在的移民计划以及申请人是否从事了与访问身份不符的行为。.

这并不意味着每个 B-1/B-2 调整申请都应被拒绝。这意味着这些案件需要仔细查明事实,了解移民意图何时产生,以及申请人在入境时是否如实陈述。.

K-1 未婚夫(妻)是不能机械适用备忘录的最明显例子之一。K-1 签证的目的是让外国未婚夫(妻)进入美国,在 90 天内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然后申请调整身份。移民和国籍法》第 214(d)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184(d)条)规定了未婚夫(妻)的程序,而《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d)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d)条)则具体规定了 K 签证入境者的调整限制。.

对于与提出申请的美国公民结婚并提交 I-485 表的 K-1 来说,调整并不是试图逃避领事处理。这是法定的下一步。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仍可审查可受理性、关系的善意、犯罪史、欺诈和其他自由裁量因素,但在 K-1 结婚后提交 I-485 表的决定不应被视为不利因素。.

K-2 子女应根据 K 签证的法定框架进行分析,而不是根据笼统的 “临时入境者应离境 ”理论进行分析。K-2 身份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子女陪伴或跟随 K-1 父母。如果 K-1 父母按规定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K-2 子女的调整也属于同一法定结构的一部分。.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仍可能审查年龄、资格、可入境性、父母结婚的时间以及其他要求。但使用调整本身不应被视为可疑,因为 K-2 调整是与 K-1 法定程序联系在一起的。.

直系亲属仍然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c)(2)条禁止许多未能保持身份或未经许可而工作的申请人入境,其中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不在禁止之列。.

这一例外情况反映了国会支持美国公民家庭团聚的政策判断。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仍可审查欺诈、不可受理、婚姻诚信、刑事问题和自由裁量因素。但移民局不应仅仅因为有领事处理程序就将亲属关系调整视为特殊情况。.

与直系亲属相比,家庭优先申请人面临的风险更大,因为他们通常无法获得第 245(c)节规定的豁免。逾期居留、未经许可工作或未能保持合法身份的家庭优先申请人可能会被禁止入境,除非有其他条款适用,如第 245(i)节。.

然而,对于保持合法身份的家庭优先申请人来说,基本论点仍然相同:国会允许根据第 245(a)条进行调整,申请人不应仅仅因为使用了法定程序而受到惩罚。.

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c)条明确规定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法》的自行申请者区别对待。这一法定例外规定非常重要。暴力侵害妇女法》是一个人道主义保护框架,旨在允许受虐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在不依赖施虐者的情况下寻求移民救济。.

对《暴力侵害妇女法》案件适用广泛的领事处理优先权往往不符合该法规的人道主义宗旨。移民局仍可对可受理性和任何适用的自由裁量因素进行分析,但 “出国和领事程序 ”的理由在此情况下并不充分。.

EB-1、EB-2 和 EB-3 申请人应重点关注《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k)条,即《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k)条。第 245(k)条允许许多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人在自上次合法入境以来累计 180 天内违反某些规定(包括未经授权的就业、未能保持合法身份或其他违反非移民身份的行为)的情况下调整身份。.

对于保持合法的 H-1B、L-1、O-1 或其他适当身份的 EB-1、EB-2 和 EB-3 申请人,如果没有真正的不利事实,该备忘录的效力应该有限。对于那些依赖第 245(k)条的申请人,律师应仔细计算所有未经授权的就业、未保持身份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时间,并应肯定地解释为什么申请人仍有资格并值得酌情考虑。.

EB-5 投资者既可以根据第 245(k)条提出以就业为基础的一般论据,也可以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n)条(《美国法典》第 8 编第 1255(n)条)提出特殊的 EB-5 论据。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新增的第 245(n)条规定,如果 EB-5 申请获批后可立即获得签证,则投资者的调整申请应被视为已正确提交,无论其是与签证申请同时提交还是在签证申请之后提交。.

这一措辞非常有力。国会特别考虑了 EB-5 同时调整申请。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仍可对申请资格、可接纳性、资金来源和路径、持续性、国家安全问题、欺诈和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但移民局不应仅将 EB-5 同时调整这一事实视为不利因素。.

第 245(k)条应成为就业类案件备忘录答复的核心部分。移民局可能会辩称,第 245(k)条保留了申请资格,但并不保证有利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事实。但移民局不应使用自由裁量权来破坏国会提供的法定宽限。.

如果违法行为属于第 245(k)条的范围,更好的论据是国会已经决定这种有限的违法行为不应阻碍调整。移民局可以根据整体情况考虑事实,但将被宽恕的违规行为视为决定性的自由裁量否定,可能会被质疑不符合国会的意图。.

第 245(i)条申请人则不同,因为他们往往有更复杂的移民史,包括未经检查入境或违反身份规定。这些申请人可能会面临酌情审查,特别是在遣返程序中或存在严重不利事实的情况下。.

但这并不支持所有第 245(i)条申请人都应被拒绝调整的一揽子规则。第 245(i)条仍然是一条法定途径,适当的分析必须考虑资格、可接受性以及基于案件事实的酌处权。.

备忘录中直接提到了假释。移民局强调,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12(d)(5)(A)条(《美国法典》第 8 编第 1182(d)(5)(A)条),假释是临时性的,是出于紧急人道主义原因或重大公共利益而批准的,假释目的达到后,假释人员应离境或返回国土安全部关押。.

同时,《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明确包括 “被检查和接纳或假释 ”的人。这意味着假释可以成为调整的法定途径。移民局不能将所有基于假释的调整都视为不当。关键问题是申请人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该类别是否允许调整,申请人是否可被接纳,以及是否存在积极的自由裁量因素。.

该备忘录没有专门为提前假释旅行制定新的规则。提前假释不同于备忘录中描述的首次假释。待批的 I-485 申请人使用预先假释旅行是利用与待批的调整申请挂钩的机制。.

实际风险并不在于提前假释会自动产生负面因素。风险在于移民局可能会更仔细地审查相关的调整申请、申请人的身份维持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存在因离境或回国而引发的不可受理问题。申请人应在旅行前获得法律建议,特别是如果他们有非法居留、之前的身份违规、刑事问题或遣返令。.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09 节(《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159 节),受庇护者和难民有单独的调整法规。对于受庇护者和难民而言,领事处理的理由尤其薄弱。这些类别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当事人在美国具有与保护相关的身份。.

要求离境领事处理往往不符合保护框架的目的。移民局仍可审查法定资格、可接纳性、豁免和安全问题,但一般 “普通领事处理 ”理论的适用范围应有限。.

特殊少年移民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h)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h)条)进行调整。特殊少年移民调整是一个人道主义儿童保护框架。国会为特殊少年移民提供了特殊待遇,包括对某些会造成障碍的理由给予豁免或减免待遇。.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可审查资格、可接纳性、同意、少年法庭命令以及任何适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领事处理的普遍偏好不应该驱动对 SIJ 的裁决。法定设计是在国内调整,而不是离境领事处理。.

T 签证持有者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l)条(《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55(l)条)进行调整。这是一个人口贩运幸存者框架。领事处理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国会为身在美国并遵守 T 类签证框架的受害者设立了国内途径。.

移民局可审查法定要求、可接纳性、豁免、继续居留问题、适用的合作要求以及自由裁量权。但是,将基于 T 的调整作为领事处理的不当替代方式,将与人口贩运保护的补救目的相冲突。.

U 签证持有者可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m)条(《美国法典》第 8 编第 1255(m)条)进行调整。U 调整是为协助执法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合格犯罪受害者设计的。.

与 T 类调整一样,U 类调整也不是普通的就业或家庭优先案例。它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执法的途径。移民局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审查不利因素,但笼统的 “你应该走领事程序 ”理论应该没有什么说服力。.

TPS 需要针对具体司法管辖区进行仔细分析。就《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而言,TPS 本身并不是一种接纳,尽管一些 TPS 持有者在获得 TPS 之前可能已经接受检查并被接纳,或者可能已经旅行并根据某种形式的授权返回,从而影响了分析。.

如果 TPS 持有者符合通过家庭或就业类别进行调整的条件,该备忘录可能很重要。关键问题是申请人是否符合 “被检查和接纳或假释 ”的要求,是否适用第 245(c)条的限制,申请人是否为直系亲属或受其他例外情况的保护,以及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

DACA 不是一种身份,其本身并不产生调整资格。如果存在其他法定依据,例如在合法入境后与美国公民结婚、基于就业的检查/入境资格和§245(k)(如适用),或其他特殊规则,DACA 获得者仍有资格获得调整。.

备忘录可能会加强对移民历史、之前的非法居留、在 DACA 之前未经授权的就业以及任何假释或入境历史的审查。但法律分析仍然是针对具体法规的。DACA 的存在本身并不能回答调整问题。.

未经授权的就业是一个主要问题,但其影响取决于类别。直系亲属可免除第 245(c)(2)节规定的某些后果。如果最后一次合法入境后的累计违规时间不超过法定时限,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人可以受到第 245(k)节的保护。暴力侵害妇女法》和某些人道主义类别有特殊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移民局可能会将未经许可的就业视为酌定的负面因素,但如果国会规定了例外或宽恕条款,申请人应辩称不能将违规行为视为国会未宽恕的行为。.

许多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尽管逾期居留,但仍可办理调整手续,只要他们接受了检查并获准入境或假释,而且在其他方面符合入境条件。第 245(c)(2)节中的直系亲属例外规定至关重要。.

移民局仍可能审查欺诈、虚假陈述、婚姻诚信、犯罪问题和其他酌处因素。但是,对于直系亲属而言,逾期居留本身与许多优先或就业类申请人不同。.

在移民局引用的许多案例中,递解出境程序中的申请人更接近。递解出境法庭的 AOS 通常是在可递解出境、违反身份规定、刑事问题、先前的拒绝或重开申请之后出现的。移民局援引的联邦内务部和联邦法院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比移民局对合法非移民的例行调整更有意义。.

这并不意味着在遣返程序中应拒绝调整。这意味着酌情记录尤为重要。申请人必须在移民法官面前证明自己的资格、可接纳性、签证可用性以及酌情权的有利行使,但须遵守管辖权和审查的限制。.

重开申请是一种不同的程序,与及时向移民局提交的 I-485 申请不同。对于重开案件,及时性、勤勉程度、偏见、初步证据资格、签证可用性和自由裁量权都很重要。.

备忘录可能会增加这些案件的难度,但分析既是程序性的,也是实质性的。.

申请人应将 I-485 表视为自由裁量申请,而非简单的表格申请。记录应肯定地表明为什么调整是由法规授权的,为什么申请人值得酌情考虑。.

对于合法非移民来说,这意味着要证明身份合规、就业授权、纳税合规、之前的陈述属实以及无欺诈或犯罪记录。对于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人来说,这意味着在适用的情况下涉及到 §245(k)。对于 EB-5 投资者,这意味着在涉及同时申请时引用第 245(n)条。对于 K-1 配偶,这意味着解释调整是入境和结婚后的预期法定步骤。.

可能出现的诉讼问题是,移民局是在《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 节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还是利用自由裁量权制定国会未颁布的新规则。如果移民局是根据实际的负面事实拒绝案件,那么这些拒绝可能很难受到质疑。如果移民局拒绝案件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选择调整而不是领事处理,即使国会允许调整,那么根据《移民和国籍法》和《行政程序法》,这些拒绝可能很容易受到影响。.

针对具体类别的法定保护措施将是未来挑战的核心。.

常见问题:美国移民局备忘录引用的案例究竟意味着什么?

是的。许多案例都支持这样一个基本主张,即在许多类别中,身份调整都是酌情决定的。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本身就使用了自由裁量的措辞,规定如果符合法定要求,移民部长可以调整申请人的身份。.

这一点没有争议。更难回答的问题是,在可以办理领事手续的情况下,移民局是否可以将自由裁量权变成反对调整的新推定。所引用的案例并没有明确支持这一更广泛的主张。.

案例中反复使用了 "特殊"、"宽限 "和 "酌情处理 "等词语,但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或接受调整前必须证明自己处于特殊情况的法定要求。.

一般来说,这些案例支持的是范围较窄的规则,即调整是自由裁量的,不利的事实可以成为拒绝的理由。这不同于仅仅因为存在领事程序就说合法的调整申请不受欢迎。.

备忘录中的一个主要缺陷是,所引用的许多案例都涉及正在进行递解出境或驱逐程序的人、逾期居留的人、有犯罪前科的人、有欺诈嫌疑的人、有先入为主的意图问题的人、未经授权就业的人、有重新审理动议的人,或其他不利事实的人。.

当存在类似事实时,这些案例可能具有相关性。如果适用于一个保持合法身份、根据法定途径申请调整且没有违反移民法的申请人,这些案例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

移民局的中央主管机构是 布拉斯事项. .备忘录使用 布拉斯 因为 "调整 "是行政宽限、特别救济,而不是要取代领事处理。.

移民局还依据 陈诉福里, 塔纳汉事件, 金诉米斯案, Jain 诉移民和归化局, 这些案件都是在旧的递解出境或探亲背景下发生的,并不涉及以就业为基础或以家庭为基础的现代调整制度。但是,这些案例中的许多都是在较早的递解出境或探亲背景下出现的,并不涉及以就业或家庭为基础的现代调整制度。.

有几个案例只是间接相关。. 库卡纳诉霍尔德 和 桑托斯-扎卡里亚诉加兰案 是司法审查或穷尽案件,而不是调整案情案件。. 马林事项 和 门德斯-莫拉莱斯案 是酌情豁免案件,而不是普通的 I-485 案件。.

Castillo-Perez 案 和 美国诉 Francioso 在其他情况下涉及良好的道德品质。这些案例可能支持有关自由裁量权、道德品质或可审查性的一般原则,但它们并不能证明在普通的合法身份案件中将调整视为不受欢迎的做法是合理的。.

美国移民局的广义理论很少。. 弗朗西斯科-贝尼特斯事项 该案是遣返程序中的第 245(i)条调整案件,涉及四次酒后驾车被捕或定罪。联邦移民局维持了酌情拒绝的决定,因为犯罪史和康复方面的考虑超过了积极的公平因素。该案支持在存在严重不利行为的情况下酌情拒绝。它并不支持普遍的反调整政策。.

鲁兹迪-克尔库蒂事项 该案主要是在协议驱逐令下达近 24 年后提出的重审动议。联邦移民局认为该动议不及时,没有发现衡平法上的过期失效,也没有发现表面证据确凿的调整资格,因为没有签证可以立即获得。AOS 的措辞只出现在脚注中。它对任何宽泛规则的支持都很薄弱。.

不太好说。H-1B 和 L-1 是双重目的类别。备忘录本身承认,申请调整与保持双重目的非移民身份并不矛盾。.

涉及访客、逾期滞留或先入为主意图的旧案例与合法保持身份并在移民签证可用后提出调整申请的 H-1B 或 L-1 申请人并不相符。.

不,不是一般情况。K-1 程序旨在让未婚夫(妻)进入美国,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然后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d)条调整身份。.

将 K-1 调整视为不当绕过领事处理会误解法律设计。移民局引用的案例并不能推翻国会制定的具体 K-1 调整框架。.

不好。许多引用的案例是在 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和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n)条出台之前。第 245(n)条规定,如果 EB-5 申请获批后可立即获得签证,则投资者的调整申请应被视为已正确提交,无论其是与签证申请同时提交还是在签证申请之后提交。.

这一法律措辞有力地驳斥了任何认为 EB-5 同时调整本质上值得怀疑的说法。美国移民局仍然可以审查资格、可接纳性和自由裁量权,但国会明确授权了这种申请态势。.

移民局可依据 金诉米斯案 因为它涉及投资者类型的调整案例。但是 金 在现代 EB-5 法规、1990 年基于就业的优先权制度、《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和《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n)条出台之前,EB-5 就已存在。.

它还涉及到 B-1 访客和旧的投资者规则,而不是使用国会授权的同时调整的现代 EB-5 投资者。因此 金 这可能支持投资者调整是自由裁量权的一般观点,但它并没有回答现代 EB-5 法定框架的问题。.

只是部分。第 245(k)条是针对许多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人的法定豁免条款。它允许某些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人在有限的未经授权的就业、未能保持身份或违反身份规定的情况下调整身份,条件是这些违反行为仍在法定限度内。.

旧案例并不能否定 §245(k)。移民局可能会争辩说,§245(k)保留了资格,但并不强制要求有利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事实。但移民局不应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取消国会设立的宽恕。.

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 布里奥内斯事项 该案支持这样的论点,即身份调整有法定限制,第 245(i)节并不能解决所有不可入境的问题。该案涉及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12(a)(9)(C)(i)(I)条不被接纳的人,该条适用于某些在之前非法居留或被驱逐后非法再入境的人。.

这与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45(a)条保持身份并提交 I-485 表的合法非移民、受第 245(k)条保护的就业申请人、根据第 245(d)条调整身份的 K-1 配偶或根据第 245(n)条申请的 EB-5 投资者的情况截然不同。. 布里奥内斯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认为,国会并没有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进行调整。这并不能证明,只要可以办理领事手续,就应将调整视为不受欢迎的。.

备忘录引用的案例中没有一个明确支持这一宽泛的主张。这些案例支持对不利事实的考虑,并承认调整是自由裁量的。.

他们并没有确定领事处理的可得性本身就是一个可以作为拒绝理由的不利因素。如果移民局积极适用该备忘录,这一区别将至关重要。.

最好的定性是,移民局收集的案例都支持一条狭义的、为人熟知的规则:调整是酌情决定的,申请人必须值得有利地行使酌情权。.

问题是移民局似乎利用这些案例来支持一个更广泛、更具争议性的规则:在可以办理领事手续的情况下,调整应被视为不受欢迎。所引用的案例并不支持许多现代类别的更广泛的规则,特别是合法非移民、双重意图申请人、K-1配偶、受§245(k)保护的基于就业的申请人、§245(n)下的EB-5投资者以及有特殊调整法规的人道主义类别。.

从业人员应将这些案例分为三类。首先,是真正的不利事实调整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申请人有犯罪史、欺诈、未经授权的就业、先入为主的意图、身份违规或遣返程序。.

其次,还有可审查性和程序性问题。这些在诉讼中可能很重要,但并不确定谁应得到调整。第三,有一些非调整案例的一般酌情救济案例。这些案例可能支持背景原则,但不应被视为新的调整推定的依据。.

这种分类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备忘录的判例法没有初看起来那么有力。.

案例 案件类型 案件内容 移民局为何引用 为何其相关性有限
布拉斯事项, 15 I&N Dec. 内务部和总检察长的决定;递解出境程序中的调整 答辩人向移民法官寻求调整。该案强调,调整是酌情决定的,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享有有利的酌情权。. 移民局将其作为行政宽限、特别救济的依据,而不是用来取代领事处理语言。. 这是一个递解出境时代的防御性调整案例,而不是由合法非移民或法定同时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现代移民局 I-485 申请。.
塔纳汉事件, 18 I&N Dec. 339 BIA 调整案例 阐述了调整资格和酌处原则,包括调整无意取代正常领事处理的概念。. 移民局引用该文件是为了强化 "并非旨在取代领事处理 "这一主题。. 这是一个较早的 BIA 案件,而不是现代的就业类、EB-5、K-1 或合法身份 I-485 案件。.
弗朗西斯科-贝尼特斯事项, 2018 WL 1872044 移民局未公布的遣返程序上诉;§245(i)调整 答辩人在遣送程序中寻求§245(i)调整。尽管存在积极的公平因素,但联邦移民局确认了基于四次酒后驾车被捕或定罪(包括最近的定罪)的酌情拒绝。. 美国移民局将其作为最近一个未公布的 BIA 案例,适用于 布拉斯事项. 它涉及遣送程序中的犯罪史和改造问题。它不支持将合法非移民的普通调整申请视为不利申请。.
鲁兹迪-克尔库蒂事项, 2008 WL 3861951 内务部未公布的递解出境程序重审动议 答辩人在协议驱逐令下达近 24 年后提出重开申请,部分原因是为了寻求调整。联邦移民局以不及时为由拒绝了重开申请,并认为没有立即可用的签证。. 移民局引用了一个脚注,重申调整是特殊的,不是为了取代领事处理。. 这并不是对待审 I-485 申请的实质拒绝。这主要是一个动议重审和及时性案件。.
门德斯-莫拉莱斯案, 21 I&N Dec. 内务部酌情豁免案 关注《移民和国籍法》第 212(h)条的豁免自由裁量权,以及在不利因素与社会和人道公平之间取得平衡。. 移民局将其用于一般酌情平衡和国家最佳利益语言。. 这不是一个身份调整案例。这是一个用于一般自由裁量权原则的豁免案例。.
马林事项, 16 I&N Dec. BIA §212(c)豁免案 为原 §212(c) 救济确立了自由裁量平衡原则。. 移民局通过以下方式间接引用了该条规定 门德斯-莫拉莱斯案 进行酌情平衡。. 这不是一个行政支助案件。它涉及另一种形式的酌情救济。.
拉贾事项, 25 I&N Dec. 127 移民局的遣返-诉讼程序延期案 关注在基于就业的移民处理过程中的延期,包括未来可能的调整。.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用它来说明申请人必须证明应酌情批准调整。. 这与其说是酌情拒绝已完成的 I-485 申请,不如说是关于延期标准。.
Castillo-Perez 案, 27 I&N Dec. 取消驱逐;良好的道德品质 关注多次酒后驾车定罪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取消遣送。. 美国移民局(USCIS)用它来支持对道德品质的考量。. 这不是一个 AOS 案件。这是一个注销和良好品德的案例。.
弗朗索瓦事项, 10 I&N Dec. 168 BIA AOS 案件 关注调整自由裁量权和道德品质问题。. 移民局用它来说明,良好的道德品质可能会在行政上诉办公室的酌处权中得到考虑。. 这是一个较早的行政支助办公室案例,仅支持道德品质可能相关的狭义主张。.
布里奥内斯事项, 24 I&N Dec. 联邦移民局法定资格案,涉及§245(i)和移民和国籍法§212(a)(9)(C)(i)(I) 答辩人根据第 245(i)条寻求调整,尽管他在之前非法居留后非法再入境。联邦移民局认为,第 245(i)节并不能抵消第 212(a)(9)(C)(i)(I)节规定的不可受理。.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通过以下方式间接依赖该系统 李诉美国移民局 这说明国会限制调整并鼓励有序的领事处理。. 这是一个涉及非法居留和非法再入境的第 245(i)条不可受理案件。这不是合法非移民酌情拒绝调整。.
陈诉福里, 385 F.2d 929 对拒绝递解出境申请的联邦司法审查 法院审查了在递解出境的情况下拒绝调整的问题,并使用了后来在以下案件中重复的措辞 布拉斯事项. 移民局用它来表达这样的观点,即 AOS 是特殊的,不应取代领事处理。. 这是一个较早的递解出境案件,而不是现代的合法身份或同时申请案件。.
帕特尔诉加兰案, 596 U.S. 328 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案件 涉及对在遣送程序中拒绝调整所依据的事实调查结果的司法审查。. 移民局将其用于救济是一个宽限期和可审查限制的问题。. 这主要是一个管辖权和可复审性案件,而不是一个授权推定反对行政法庭的案件。.
库卡纳诉霍尔德, 558 U.S. 233 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案件 关注重审动议的可审查性。. 移民局援引了有关酌情救济的广泛措辞。. 这不是一个 I-485 是非曲直案件。.
埃尔金斯诉莫雷诺案, 435 U.S. 647 最高法院非移民意图和住所案 关注 G-4 非移民家属是否可以出于学费目的形成马里兰州户籍,并讨论了调整问题。.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指出,调整是恩典的问题,而不是权利的问题。. 这不是一个拒绝给予 AOS 的案例。它还承认临时身份与未来永久居留可能性之间的重要区别。.
桑托斯-扎卡里亚诉加兰案, 598 U.S. 411 最高法院穷竭和司法审查案 关注作为索赔处理规则的穷竭。. 美国移民局引用了一些宽泛的措辞,说明几项移民福利是酌情决定的。. 这不是一个调整案情的案件。.
帕特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738 F.2d 239 在递解出境程序中拒绝接受申请 涉及不利的移民因素,包括未经授权的就业问题。. 美国移民局引用了其中的非常行为和恩典事项用语。. 该案涉及递解出境程序中的不利事实,而不是一个清白的合法身份调整案件。.
马莫卡诉移民和归化局, 43 F.3d 184 申请复审移民局拒绝 AOS 和自愿离境的决定 涉及不良移民史和无视移民法。. USCIS 引用了它的特殊和酌情宽限措辞。. 具有不利事实的搬迁-诉讼案件。.
Wing Ding Chan 诉移民归化局, 631 F.2d 978 申请复审行政支助办公室的驳回决定 涉及非移民逾期居留后的调整。. USCIS 引用了它作为酌情宽限措辞。. 逾期逗留和遣送出境与合法身份调整不同。.
Eun-Hee Lee 诉美国, 651 F. Supp. 1264 地区法院的 AOS 和自由裁量权案件 关注拒绝调整和酌处权问题。. 移民局将其列为特殊和酌情调整。. 地区法院案件,先例效力有限。.
阿卜杜拉耶娃诉加兰案, 2023 WL 7221935 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及 AOS 和搬迁--诉讼态势的案件 解决了清除程序并发症后与 AOS 相关的裁决问题。. 美国移民局援引该报告,认为 AOS 规避了普通的移民程序。. 地区法院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约束力,在事实方面与例行的合法身份调整相去甚远。.
Jain 诉移民和归化局, 612 F.2d 683 先入为主地拒绝接受申请 申请人作为非移民商务访问者入境并寻求调整。先入为主的意图是核心。. 移民局将其作为特别救济线的一部分。. 与某些 B-1/B-2 案件有关,但与双重意图或法定的 AOS 类别无关。.
金诉米斯案, 810 F.2d 1494 拒绝与投资者有关的行政支助服务 涉及一名 B-1 访问者,他投资了一家美国企业,并根据现代投资者前规则寻求调整。. 美国移民局援引它来说明,行政支助服务是特殊的,只在有价值的案件中才给予。. 它早于现代 EB-5 法规、IMMACT90、RIA 和 INA §245(n)。.
兰德尔诉米斯案, 854 F.2d 472 拒绝接受涉及意识形态或排斥问题的申请 涉及一位作家和摄影师,以及在不寻常的排斥和自由裁量权背景下被否决的 AOS。. 美国移民局在特别救济字符串中引用了该字符串。. 不寻常的事实,不是基于就业或普通合法身份的调整。.
拉什塔巴迪诉移民和归化局, 23 F.3d 1562 要求复审涉及 AOS、§212(h)和自愿离境的申请 涉及递解出境、豁免问题和酌情救济。. USCIS 引用该文件来解释特殊和酌情的 AOS 用语。. 具有不利因素的搬迁和弃权情况。.
豪威尔诉移民和归化局, 72 F.3d 288 地区主任拒绝接受申请后的管辖权和用尽案件 法院处理了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可以延长调整的情况下,地区法院是否可以进行复审的问题。. 移民局将其作为特别救济线的一部分。. 更多的是关于审查程序,而不是实质性的反开放源码规则。.
Eide-Kahayon 诉移民和归化局, 86 F.3d 147 重新审理以寻求行政支助的动议 移民局因其与移民或欺诈有关的不良记录而拒绝重新审理。. USCIS 引用了其中的特殊补救措施和申请人负担的措辞。. 申请重审,而不是常规的 I-485 裁决。.
Ayanian 诉 Garland, 64 F.4th 1074 涉及动议或行政结案以及未来可能的行政支助服务的搬迁-诉讼案件 关注程序问题和今后可能根据家庭申请进行的调整。. USCIS 引用它是因为它承认 AOS 仍然是自由裁量权。. 不是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基于就业或合法身份的 AOS 案情拒绝。.
贝兹诉美国, 715 F. Supp. 2d 1165 古巴调整法》案 地区法院对根据《古巴调整法》拒绝给予 AOS 提出质疑。. 移民局援引该条规定,要求申请人承担说服移民局行使有利裁量权的责任。. 古巴调整法》的特定类别案例,而非普通的第 245(a)条就业或家庭调整案例。.
辛格诉美国国土安全部案, 2013 WL 1246814 地方法院对移民局 AOS 拒绝申请的质疑 法院将酌情拒绝 AOS 视为不可复审。. 美国移民局援引了该案的特殊补救和可审查原则。. 地区法院的案件,后经第九巡回法院一项未公布的裁决确认。.
武科夫诉美国国土安全部案, 561 F. App'x 648 未经公布的第九巡回法院确认 在移民局以法定和自由裁量权为由拒绝给予 AOS 之后,维持驳回决定。. 美国移民局援引该文件确认 辛格. 未发表,判例权重有限。.
桑切斯-特鲁希略诉移民和归化局, 632 F. Supp. 1546 地区法院对否决 AOS 的质疑 法院援引 陈 这表明,"行政支助 "规避了普通程序,是一种特殊救济。. 美国移民局在普通领事程序框架中引用了该文件。. 较早的地区法院案例,而不是现代法定的 AOS 类别案例。.
李诉美国移民局, 592 F.3d 612 §245(i)法定资格案例 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第 245(i)节和条例规定的可追溯外国人资格。. 美国移民局援引该报告,认为国会限制 AOS 是为了鼓励有序的领事处理。. 这是一个法定资格和不溯既往的案例,而不是一个酌情拒绝合法身份 I-485 的案例。.
卡斯特罗-索托诉霍尔德, 596 F.3d 68 §245(i) 不溯既往案例 涉及一名要求第 245(i)节不溯既往的 EWI 申请人。. USCIS 引用了以下内容 李 有条不紊的领事程序理由。. 资格案例,而不是不赞成调整的一般规则。.
美国诉 Francioso, 164 F.2d 163 归化入籍良好品德案例 关注入籍中的良好道德品质。. 移民局通过以下方式间接引用了该条规定 Castillo-Perez 案 道德品质原则。. 不是 AOS 案件,而且早于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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