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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投资人签证 阅读更多 世界货币

了解E-2签证:美国投资和经济增长之路

E-2签证投资者是一个独特的群体,他们来自与美国有贸易条约的国家。他们的目标是通过监管一个新的或现有的企业,为美国带来创新和经济增长,并在该企业中进行大量的资本投资。E-2签证也适用于受雇于条约投资人或公司的个人,他们担任行政职务,或拥有对企业运作至关重要的专业技能。关键的标准是投资者或雇主必须拥有条约国国籍,这可以通过该国护照来验证。

E-2签证的投资要求

E-2签证投资者必须确保其资金或资产与其直接相关。追溯这些资金来源的文件是强制性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意味着风险暴露。E-2签证投资不是被动的,这意味着如果仅投资于房产或不动产而不需要主动管理,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升值,则不符合E-2条约投资的条件。此外,投资者需要证明在投资成熟时,他们有其他收入来源来养活自己和家人。

适合E-2投资的企业包括

  • 零售业
  • 分销公司
  • 餐馆
  • 专营权
  • 制造企业

这些类型的企业需要积极的管理和监督,符合E-2签证对积极投资的要求,即投资者积极参与企业的运营。

申请E-2投资者签证

E-2签证申请和证明文件准备妥当后,提交给相关的美国领事部门。一旦获得批准,将签发签证并将其放入申请人的护照中,如果适用,也可放入任何家庭成员的护照中。E-2投资人的签证可以无限期有效,前提是投资得以维持,且业务保持非边缘化。在某些情况下,E-2签证投资可以量身定制,以便投资者及其家人可以申请 EB-5投资签证.

家庭成员有资格申请E-2签证

E-2签证持有人有权携带其直系亲属一同前往美国。家庭成员 "一词特指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任何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家庭成员不需要与E-2签证持有人拥有相同的条约国国籍。然而,他们根据条约身份在美国居留的资格是有条件的。一旦子女年满21岁或结婚,他们将失去以E-2签证身份留在美国的资格。还应该提到的是,每个家庭成员在美国的居留都取决于他们自己单独的签证申请,该申请必须与E-2主申请人的申请同时提交。

E-2签证所需文件

获得E-2投资涉及各种文件,如结构合理的商业计划、合法资金来源证明、积极投资的证据等。我们的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帮助您完成这一过程,为您组织和准备文件提供帮助。

利用移民专家的专业知识申请E-2签证

获得E-2投资者签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深思熟虑的策略、细致的准备以及对移民法律和政策的全面了解。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可指导您完成这一复杂的过程,并就投资来源和金额、商业企业类型以及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角色等关键考虑因素提供建议。

从验证合法资金来源的初始阶段到证明对真正企业的实质性投资,您的律师可以协助准备必要的文件,并向美国领事馆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他们还可以就维持您的E-2身份提供战略性建议,例如确保企业保持活跃,而不仅仅是产生最低收入。

如果您的长期目标是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移民律师还可以就从E-2签证过渡到EB-5投资者签证的可能性提供建议。这种过渡需要仔细规划,因为它涉及额外的承诺,如投资所需的最低金额和创造至少10个新的全职工作。

在知识渊博的移民律师的帮助下完成E-2签证的申请过程,不仅可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还可以让您放心,因为您的投资和移民目标都是由专家处理的。

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 联系 请联系我们的移民法专家。

有资格申请E-2签证的国家

国家特定脚注

  1. 中国(台湾) - 根据《台湾关系法》第6条,(TRA)公法96-8,93 Stat, 14,和行政命令12143,44 F.R. 37191,本协议是在1979年1月1日之前与台湾当局签订的,由哥伦比亚特区的非营利性公司美国在台协会在非政府的基础上管理,既不构成对台湾当局的承认,也不构成与台湾任何官方关系的延续。
  2. 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 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条约于1992年12月19日生效;1993年1月1日对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作为单独国家生效。
  3. 丹麦 - 1961年7月30日生效的该条约不适用于格陵兰。
  4. 法国 - 该条约于1960年12月21日生效,适用于马提尼克、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和留尼汪等省。
  5. 日本 - 该条约于1953年10月30日生效,并于1968年6月26日适用于波宁群岛,1972年5月15日适用于琉球群岛。
  6. 荷兰 - 该条约于1957年12月5日生效,适用于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
  7. 挪威 - 1932年9月13日生效的该条约不适用于斯瓦尔巴群岛(斯皮茨卑尔根岛和某些较小的岛屿)。
  8. 西班牙 - 该条约于1903年4月14日生效,适用于所有领土。
  9. 苏里南 - 与荷兰签订的条约于1957年12月5日生效,并于1963年2月10日适用于苏里南。
  10. 英国 - 该公约于1815年7月3日生效,只适用于英国在欧洲的领土(英伦三岛(爱尔兰共和国除外)、海峡群岛和直布罗陀)和这些领土的 "居民"。这个词在《公约》中的用法是指 "在某地实际和永久居住,并在那里有住所的人"。此外,为了有资格获得该条约规定的条约商人或条约投资者地位,外国人必须是联合王国的国民。拥有英国以外的英联邦成员国国籍的个人没有资格获得本条约规定的条约商人或条约投资者地位。
  11. 南斯拉夫 - 美国的观点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SFRY)已经解体,以前组成SFRY的继承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马其顿共和国、斯洛文尼亚、黑山、塞尔维亚和科索沃--继续受与SFRY生效的条约和解体时的约束。
  12. E-3 签证适用于希望进入美国从事 "特殊职业 "服务的澳大利亚联邦国民。专业职业 "是指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应用高度专业知识的职业,在美国从事该职业至少需要获得该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位(或同等学位)。该定义与《移民和国籍法》对 H-1B 专业职业的定义相同。
  13. 玻利维亚 - 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在美国有合格投资的玻利维亚国民继续有资格获得E-2签证,直到2022年6月10日。 目前唯一有资格获得E-2签证的玻利维亚国民(不包括那些基于与E-2主要外国人的家庭关系而有资格获得衍生身份的国民)是那些来美国从事E-2活动以促进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建立或获得的投资的申请人。
  14. 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之前在美国有合格投资的厄瓜多尔国民在 2028 年 5 月 18 日之前继续享有 E-2 分类。目前唯一有资格获得E-2签证的厄瓜多尔国民(因与E-2主要外国人有亲属关系而有资格获得衍生身份的厄瓜多尔国民除外)是那些来美国从事E-2活动以促进2018年5月18日之前建立或获得的涵盖投资的申请人。
  15. 以色列:根据 1954 年 4 月 3 日生效的美国与以色列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色列国民有权获得 E-1 类条约商人身份。根据该条约,以色列国民无权获得以条约投资者为目的的 E-2 分类。公法 112-130(2012 年 6 月 8 日)规定,如果以色列政府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以色列国民可获得 E-2 类条约投资者身份。美国移民部已确认,以色列向美国国民提供互惠的条约投资者待遇,并可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向以色列国民签发 E-2 签证。

  16. 新西兰:2018年8月1日颁布的第115-226号公法规定,如果新西兰政府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则新西兰国民可获得E-1和E-2身份,用于条约贸易商/条约投资者目的。移民部已确认,新西兰向美国国民提供类似的非移民身份,从2019年6月10日起,可向新西兰国民签发E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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