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是一名外国人,暂时来美国,至少在美国(或者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至少兼职(平均每周至少20小时)。附属于美国的宗教派别)担任部长或宗教职业或职业。
为了符合资格,外国公民必须是在提交呈请之前至少2年在美国拥有真正的非营利宗教组织的宗教派别的成员。
请愿组织和宗教工作者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具体如下:
宗教组织所需的支持文件
|
支持宗教工作者所需的文件
|
免税地位证明
- 如果宗教组织有自己的个人 IRS 501(c)(3) 信,提供美国国税局目前有效的决定信,表明该组织是免税的
- 如果该组织在集体免税下被确认为免税,则提供集体裁决
- 如果该组织隶属于宗教派别,请提供:
- 美国国税局目前有效的决定信,表明该组织是免税的;
- 确定组织宗教性质和宗旨的文件;
- 组织文学;和
- 宗教教派证书,是I-129表R-1分类补编的一部分(见右侧链接)
有薪或无薪薪酬的证明
- 可证实的证据显示该组织将如何补偿宗教工作者,包括具体的货币或实物补偿。补偿证据可能包括:
- 以往类似职位的赔偿证据;
- 为工资,租约等预留款项的预算;
- 证明将向宗教工作者提供食宿;
- 如果可以获得表格W-2或经过认证的纳税申报表等IRS文件,则必须提供;和
- 如果没有IRS文件,您必须解释原因并提供可比较的,可验证的文件
如果宗教工作者会自立
- 向宗教工作者展示的文件将作为临时无偿传教工作既定方案的一部分,这是由该教派赞助的更广泛的国际传教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 有证据表明该组织有一项既定的临时无偿传教工作方案,其中包括:
- 有偿或无偿的外国工人以前持有R-1身份;
- 传教工人传统上没有得到补偿;
- 该组织为传教士提供正式培训;和
- 参与这种传教工作是该教派宗教发展的既定要素。
- 有证据表明该组织的宗教派名在美国和国外都有传教计划
- 宗教工作者接受传教计划的证据
- 与传统上未补偿的传教工作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的证据
宗教工作者的银行记录或预算的副本,记录自我支持的来源。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家庭储蓄,在美国寄宿家庭的食宿,来自教派教会的捐赠或其他可证实的证据 |
会员证明
- 证据表明,宗教工作者是宗教教派的成员,在申请提交之前至少2年内在美国拥有真正的非营利性宗教组织
如果宗教工作者将担任部长,请提供:
- 宗教工作者的受戒证书或类似文件的副本
- 文件显示宗教工作者接受宗教教派的部长资格,以及证明他或她在通常由该宗教教派所要求或承认的认可神学机构完成任何规定的神学教育课程。包括成绩单,课程和文件,确定神学机构是由面额认可的
- 如果面额不需要规定的神学教育,请提供:
- 任命宗教教派的圣职要求;
- 凭借圣职任命履行的职责清单;
- 面额的受戒水平,如果有的话;和
- 宗教工作者完成教派对圣职任命的要求的证据
以前的R-1就业证明(延长逗留时间为R-1)
- 如果宗教工作者得到薪水补偿,请提供表明他或她收到工资的国税局文件。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W-2表格或已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的经核证的副本,反映了此类工作和对以前R-1就业的补偿
- 如果宗教工作者得到无薪补偿:
- 如果有国税局的文件,请提供非薪酬补偿的国税局文件;要么
- 如果没有IRS文件,请解释原因并提供可比较的,可证实的证据,证明所有财务支持(包括津贴,食宿和其他支持),以及宗教工作者居住地点的描述,以及确定他或她住了,或其他证据
- 如果宗教工作者没有收到工资但支持他或她自己和任何家属,请提供可证实的文件以证明如何维持支持。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记录,经纪账户报表,律师签署的信托文件或其他证据
|
寻求R-1签证身份的人可以寻求最长逗留期限长达30个月。延长逗留时间最多可延长30个月。宗教工作者在美国的R-1分类总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R-1签证持有人家庭
R-1宗教工作者的配偶和未婚子女(21岁以下)可能有资格获得R-2分类。根据此签证类别,R-2受抚养人无权接受就业。
[printfriendly]